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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凶宅其實「無法」可管,你知道嗎?
2017年06月27 11:52
台灣搜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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點閱556
【SouFun台灣搜房網/徐 觴】我國《民法》規定,買賣時賣方對標的物負有「瑕疵擔保」責任,以房地產為例,漏水、傾斜、海砂屋即是「物理上的瑕疵」;「權利上的瑕疵」則包含設定抵押權、出租中的房子…等。除非買方同意承受瑕疵,否則可依民法第359條請求解約,以對抗賣方故意隱匿、謊報。
然而所謂的「凶宅」,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說明其定義。但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判例73年台上字第1173號,認為
凶宅導致房子的「價值」減損,因此也算瑕疵,故賣方有告知義務
。現行的「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」亦規定必須揭露產權持有期間是否發生過凶殺、自殺、一氧化碳中毒、其他非自然死亡…等情形供買家知悉。
至於世界其他先進國家,又是如何避免凶宅的交易糾紛呢?
以日本為例,凶宅被稱作「事故物件」,舉凡他殺、自殺、火災、震災、孤獨死…等情況,都必須登載於《宅地建物取引法》第35條所言之〈重要事項說明書〉中,
即使事發地與標的物同棟不同戶也會載入備註欄(黑社會所屬機構也會記錄),交易資訊比起台灣更加透明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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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:台灣搜房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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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責任編輯:台灣搜房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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